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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点击:1040日期:2024-08-09

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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