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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机关和程序

来源:      2017/5/9 19:54:55      点击:

  商标权人在对后注册商标提起争议裁定,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递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和被争议商标的情况,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事实和证据等。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裁定申请后,通知被申请人限期答辩。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理由并经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对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权属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有两种结果: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成立,应宣告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无效,被争议人应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其商标权从核准注册之日起消灭;申请人提起争议裁定的理由不成立,应驳回申请,维持被争议的注册商标。该裁定结果最终也会录入中国商标网的信息系统,在其网站进行商标查询就能了解详情。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争议双方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争议裁定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商标法在修改前,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规定为终局决定,没有赋予当事人以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这不仅不符合国际公约关于商标确权的通行做法,而且也有违我国的法治原则。根据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大多数国家均实行商标确权的司法终审制,即由司法机关决定商标权的最终归属或商标权的存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条也明确规定,有关获得和维持知识产权的程序中作出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者准司法当局的审查。因此,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改变了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作为终局裁定,当事人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做法,规定不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作为一审程序,还是作为当事人对商标局决定不服提起复审的二审程序,凡是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诉。商标确权制度的这一重要改变,反映了我国法治的日益完善,使我国商标保护制度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及国际通行做法更趋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