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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类型

来源:      2023/8/31 10:28:16      点击: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对已注册商标启动的依职权和依申请的两类无效宣告:

1.1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的无效宣告注册商标若违反禁止性规定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职权作出的无效宣告。即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4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2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的无效宣告
1.2.1  违反禁止性规定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依他人(任何人)申请作出的无效宣告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1.2.2 损害他人在先权益,商评委依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的无效宣告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实践中,多数无效宣告申请属于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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